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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规章
关于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的办法(试行)
点击数: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9-05-08

 

 

关于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的办法(试行)

(科大纪发〔2019〕5号·2019年4月18日)

 

  

  

     第一条  为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,规范和强化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根据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的办法(试行)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 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,落实党委全面监督、纪委专责监督、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、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、党员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。

  第三条  本办法所称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。

  第四条  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应当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实事求是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充分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、激励与约束并重。

  第五条  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,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。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,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“一岗双责”“党政同责”。

  第六条  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监督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、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,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。

  第七条  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监督的主要内容:

  (一)遵守党章党规、坚定理想信念、践行党的宗旨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、执行上级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;

  (二)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“四个服务”历史使命情况;

  (三)坚持民主集中制,严肃党内政治生活,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、少数服从多数、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、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,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等情况;

  (四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;

  (五)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加强作风建设,密切联系师生,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;

  (六)坚持党的干部标准,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,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;

  (七)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对师德失范行为及时处理或处分情况;

  (八)组织落实巡视或专项检查整改情况;

  (九)廉洁自律、秉公用权情况;

  (十)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;

  (十一)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。

  第八条  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,并存在下列情形的,适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:

  (一)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对重点领域、关键环节、重要岗位、新任到岗的干部进行提醒、教育的;

  (二)出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
  (三)虽不构成违纪,但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(四)虽构成违纪,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纪律处分的;

  (五)问题线索过于笼统、没有实质性内容,或者年代久远、事出有因、难以查证的;

  (六)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。

  第九条  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对党组织采取下列处理方式:

  (一)责令作出检查;

  (二)通报批评。

  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:

  (一)提醒谈话;

  (二)警示谈话;

  (三)批评教育;

  (四)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;

  (五)限期整改;

  (六)责令作出检查;

  (七)通报批评;

  (八)诫勉谈话。

      上述处理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  第十条  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一般采用谈话方式,也可以采用书面谈话、委托谈话方式进行。

  第十一条  采取谈话方式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进行监督的,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说明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的事由,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,需要被谈话人提交书面检查的要明确提交时间,并填写《谈话记录本》。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谈话监督,端正态度,诚恳接受谈话人的意见,在思想上认真反思,严肃做出表态,责令作出检查的应提交书面检查。《谈话记录本》与被谈话人提交的书面检查材料一并存档备案。

  第十二条  各分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每半年要向学校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情况。学校纪委把各分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范围。

  第十三条  相关工作人员对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内容应当严格保密,对失密、泄密者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  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